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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基本养老保险(2)

2013-10-16 21:37 点击次数 :

删去了有关一次性支付的规定,提高了保险水平。这一点也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3条中有关“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相吻合。同时,其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解决了导致农民工退保的最重要障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社会保险法》基本法条的支持下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具体内容,两者的配合让基本养老保险“全国漫游”有了依据。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通过20多年的努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基本形成,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统账结合的新制度,并在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欠缴养老保险费数额不断增大等因素的影响,新制度在运行中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和矛盾。

首先,覆盖范围还不广泛。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分轨运行,还有很多人员游离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转移接续办法,但手续繁琐足以让人望而生畏,这首先就造成了人员在流动中养老保险接续的困难,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难以形成。

这种人为分割政策的直接后果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待遇较高,而企业职工、农村人口的待遇相应较低。受利益机制的牵动,未能公平地享受到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其他人员必然怨言增多,严重破坏了社会养老制度的公平性。同时我们还看到,当前还有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这不但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为将来构建和谐社会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因此,必须加快对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必须扩大养老保险的社会覆盖面,让所有的劳动者都享受到公平的养老保险待遇。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多层次的保险制度体系没有完全形成。当前,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比较缓慢,职工养老大多是依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而职工的高期望值使基本养老保险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和义务。一是造成养老保险总体水平偏高,替代率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使养老保险基金不堪重负;二是随着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行,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将逐步降低,如不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未来较低的待遇水平必将影响职工的生活,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三是养老保险保障的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没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作补充,使部分企业在基本养老金外,还要承担一部分费用,因而使企业退休人员很难与企业分离,给社会化管理增加了难度,不仅服务水平难以提高,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难以建成。

第三,待遇享受条件未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作相应调整。我国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对于特殊岗位的劳动者,还可以提前退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政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显得不尽合理。一是由于社会的进步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我国人均寿命大大延长,亦即延长了离退休人员享受待遇的时间;二是允许特殊岗位的劳动者提前退休,相应增加了社保机构的负担,而这部分应由企业给予补偿的责任却转嫁到了国家,也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企业和职工弄虚作假,以达到提前退休的目的。近几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大量职工提前退休,再加上近些年养老金不断调整,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了沉重的压力。

当前一些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方面是基金支出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是基金征缴增长缓慢,企业欠费现象严重。作为最后“兜底”的财政投入尚未规范化、制度化,基金供求矛盾已十分突出。其原因如下:

首先,国有、集体企业参保人数逐渐下降,但非公有制企业参保人数并未大幅上升。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改制、兼并、破产工作进程加快,形成了国有企业职工减少而非公有制企业、自由职业人员增多的现象,就业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是,由于职工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不够、非公有制企业不愿增加生产成本等原因,使得国有企业参保人员减少,而其他人群的参保人员并未大幅上升。以太原市为例,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参保职工仅33.7万人,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仅为12.3万人,与庞大的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队伍极不相称。

其次,中断缴费人数增多,参保职工流失严重。职工从破产、改制企业分流后,由于对国家政策的不了解,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断攀高,新单位把为职工参保看成负担,参保人也由于自身经济困难等多种原因,致使养老保险中断,这种情况在老工业基地尤其严重。如太原市截至2011年底就有7万人养老保险中断,由此而造成了基金欠收,职工个人权益也难以保证。

第三,基金征缴困难,企业欠费现象严重。基金征缴难、清欠难是困扰当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一个难题。尽管经办机构采取了多种办法,但由于企业领导人的意识、企业经济效益等多种因素,征缴工作仍不理想,欠费额逐年上升,如太原市2001年企业欠费额约为7.27亿元,其中千万元欠费企业为10户,而到了2011年底,企业欠费额则高达11亿元,其中千万元欠费企业上升到了13户,深圳新闻资讯 ,并呈继续上升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基金的健康运行。

首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管理上责任不够明晰。1998年中央提出“确保”以来,要求对出现的基金缺口由各地财政兜底,中央对中央企业的基金缺口进行补助,但各地的财政普遍投入不足,即使建立了省级统筹或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地区,其调剂金也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纵然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基金能及时到位,也远远不足以弥补基金缺口。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除了财政分灶吃饭外,政府在养老保险事权上责任与权利的界限不明确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

其次,社保机构垂直管理体制未实施,对社保机构影响巨大。当前,我国大多社保经办机构没有实行垂直管理,这就增加了管理层次和管理环节,不利于基金的统一调剂使用,不利于规范和统一业务规程,不利于统一政策和建立规范的养老保险数据库,很难统一步调,容易造成上下各自为政的局面,降低了工作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办机构的社会形象。

(责任编辑:卫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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